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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3年 - 93 關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各類科:中華民國憲法#3106 | 科目:公職◆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3年 - 93 關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各類科:中華民國憲法#3106

年份:93年

科目:公職◆憲法

17.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縣長辭職或死亡時,所遺任期不足多久即可不再補選?
(A)不足二年者
(B)不足三年者
(C)不管所遺任期多久均須再補選
(D)不管所遺任期多久均不再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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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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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任期超過2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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