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6.依內政部所定之特種工商業範圍表,下列何者不屬之?
(A)保全業
(B)爆竹煙火業
(C)警械業
(D)旅宿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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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43), B(59), C(315), D(226), E(0) #313603
統計: A(1543), B(59), C(315), D(226), E(0) #313603
詳解 (共 5 筆)
#1265689
非特種工商業五種:撞球業、保全業、觀光旅館、網咖、汽車販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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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174
特種工商業沒有"保全業"與"撞球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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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7841
特種工商業
│爆竹煙火業│
指製造、販賣爆竹煙火類物品之營業。
│委託寄售及舊貨業│
指接受不特定人委託寄售物品或收售舊貨物之營業。
│汽機車修配保管業│
指修配或保管汽、機車之營業。
│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業│
指製造、運輸、販賣、儲存、分裝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之營業。
│旅宿業│
指設有房間、寢具或提供場所供不特定人住宿或休息之營業。如旅館、旅社、客棧、賓館等。
(不包括觀光旅館)
│理髮業 │
│理髮業 │
指對不特定人提供理髮、洗髮、修面、理容等服務之營業。如理髮店(廳)、觀光理髮美容院、視聽理容等。
│當舖業 │
指經營貨款於客戶,取得質權並收取利息之營業。如當舖等。
│沐浴業 │
│沐浴業 │
指設有冷、熱水池、洗滌、蒸烤等設備,供不特定人沐浴之營業。如浴室、浴池、澡堂、三溫暖等。
│酒家業 │
│酒家業 │
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菜、飲料物、飲食物之營業。
│酒吧業 │
指對不特定人提供酒類、飲料及僱用服務生陪侍之營利事業。(不備菜飯)
│特種咖啡茶室業│
│特種咖啡茶室業│
指對不特定人供應飲料及僱用服務生陪侍之營利事業。(不備茶飯)
│舞廳業 │
│舞廳業 │
指提供場所,備有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營業。
│舞場業 │
│舞場業 │
指以營利為目的,提供場所,不僱用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場所。
│歌廳、戲劇院業│
│歌廳、戲劇院業│
指經由廣播、電視、電影播映以外之音繳、戲劇、舞蹈、雜藝等演技,公開供人作現場視聽觀賞之營業。如戲劇院、歌廳等。
│視聽歌唱業│
指提供場所及伴唱視聽設備,供人唱歌之營利事業。如KTV等。
│隔間式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業│
│隔間式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業│
指以營利為目的,提供隔間或視聽室,播映視聽機具,播映錄影節目,供不特定人觀賞之場所。如MTV等。
│電動玩具類遊藝場業│
│電動玩具類遊藝場業│
指經營電動玩具、小鋼珠(柏青哥)等供不特定人遊樂之營業。(不包括球類、標射類)
│按摩業 │
│按摩業 │
指以輕擦、揉捏、指壓、叩打、震顫、曲手、運動、壓迫及其他特殊手技為不特定人服務之營業。
│妓女戶 │
│妓女戶 │
指提供場所供登記許可之妓女接客者。
│警械業 │
指製造、運輸、販賣或陳列警械之營業。
│附記 │
本表所列各特種工商業,不論登記與否,依其所營業務性質,凡符合各該營業種類與範圍者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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