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某甲購買自強號火車票加價販賣圖利,其處罰:
(A)依社會秩序維護法
(B)依鐵路法
(C)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D)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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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1), B(1157), C(17), D(13), E(0) #313649
統計: A(651), B(1157), C(17), D(13), E(0) #313649
詳解 (共 6 筆)
#1565985
鐵路法第1條
鐵路之建築、管理、監督、運送及安全,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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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7968
購買車票加價圖利者依鐵路法第65條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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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5464
特別法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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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8675
社維法
第 64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
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三、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行攬載者。
四、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
五、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
鐵路法
第 65 條
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五倍至三十倍罰鍰。加價出售車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
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五倍至三十倍罰鍰。加價出售車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
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4 條、鐵路法第 65 條、行政罰法第 5、27 條規定參照,行為人購買鐵路車票加價出售行為,因鐵路法係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如仍在裁處期間內,逕依鐵路法規定裁處;又鐵路法修法前違法行為經依修正前鐵路法規定移送檢察署,但因法規修正除罪化,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案件,應適用修正後鐵路法規定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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