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4.某甲之妻參加職業賭博,為警察查獲,某甲藏匿其妻,此行為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 處以:
(A)三日以下居留或新台幣依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B)新台幣八千元以下罰鍰
(C)申誡或免除其處罰
(D)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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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68), C(1158), D(382), E(0) #313651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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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5)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禁止特定人涉足之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明知其身分不加勸阻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二、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
  三、意圖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
  四、關於他人違反本法,向警察機關為虛偽之證言或通譯者。
  五、藏匿違反本法之人或使之隱避者。
  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違反本法案件之證據者。
  因圖利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而為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行為之一者,處以申誡或免除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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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2356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7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禁止特定人涉足之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明知其身分不加勸阻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二、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
三、意圖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
四、關於他人違反本法,向警察機關為虛偽之證言或通譯者。
五、藏匿違反本法之人或使之隱避者。
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違反本法案件之證據者。
因圖利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而為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行為之一者,處以申誡或免除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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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7 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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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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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條 (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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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禁止特定人涉足之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明知其身分不加勸阻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二、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
  三、意圖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
  四、關於他人違反本法,向警察機關為虛偽之證言或通譯者。
  五、藏匿違反本法之人或使之隱避者。
  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違反本法案件之證據者。
﹝2﹞因圖利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而為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行為之一者,處以申誡免除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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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729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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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7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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