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勞工有下列那一種情形時,雇主須經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
(A)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者
(B)勞工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之虞者
(C)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D)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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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8), C(822), D(69), E(0) #168580

詳解 (共 4 筆)

#124408

我貼了三次都沒顯示  現在一次給我顯示三個

現在是怎樣  三個願望一次滿足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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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406

第 11 條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1 條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1 條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11條(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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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226
簡單的說A.B.D都是不需預告即可終止勞動契約的情形。
而C是經濟性解雇(需預告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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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29

害我笑了~我想說怎麼一直貼同樣的~不是第11條嗎?

以為我自己眼睛怎麼了,還一直找不同的地方~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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