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勞資之一方於有協商資格之他方提出協商時,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下列那一種情況,係屬「 無正當理由」?
(A)未於六十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
(B)對於他方提出廣泛且不特定之協商人選,拒絕進行協商
(C)未於三十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
(D)拒絕提供進行協商的全部資料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75), B(46), C(101), D(99), E(0) #168588
統計: A(375), B(46), C(101), D(99), E(0) #168588
詳解 (共 2 筆)
#131833
勞資之一方於有協商資格之他方提出協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無正當理由:
一、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行協商。
二、未於六十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
三、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
16
0
#209491
團體協約法§6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