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勞資之一方於有協商資格之他方提出協商時,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下列那一種情況,係屬「 無正當理由」?
(A)未於六十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
(B)對於他方提出廣泛且不特定之協商人選,拒絕進行協商
(C)未於三十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
(D)拒絕提供進行協商的全部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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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5), B(46), C(101), D(99), E(0) #168588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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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資之一方於有協商資格之他方提出協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無正當理由:

           一、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行協商。

           二、未於六十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

           三、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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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491

團體協約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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