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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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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 - 9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勞工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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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9年 - 9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勞工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4016 |
科目:
初等/五等/佐級◆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9年 - 9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勞工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4016
年份:
99年
科目:
初等/五等/佐級◆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9 勞資之一方於有協商資格之他方提出協商時,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下列那一種情況,係屬「 無正當理由」?
(A)未於六十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
(B)對於他方提出廣泛且不特定之協商人選,拒絕進行協商
(C)未於三十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
(D)拒絕提供進行協商的全部資料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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