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人團體,有無民法規定之權利能力?
(A)無權利能力
(B)有權利能力
(C)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權利能力
(D)具有獨立財產者,有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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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4), B(231), C(343), D(22), E(0) #3126493
統計: A(614), B(231), C(343), D(22), E(0) #3126493
詳解 (共 6 筆)
#5883519
按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在此所稱之「權利能力」係指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本題所稱之「非法人團體」既然無為法人登記,即無受法律賦予其法人格,無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資格。
要特別區辨的是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在此所稱之「當事人能力」係指能在訴訟上作為當事人之資格,與實體法之權利能力概念不同。但從同條第1項又可得知,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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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4611
民法上人只有自然人、法人,所以非法人團體沒有權利能力
民法第6條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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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是非法人團體的具備要件,有了才有當事人能力
70年台上字第1401號判例
又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項所定非法人團體,必須其團體為多數人所組成,具有一定之組織、名稱、目的、事務所或營業所、獨立之財產,並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對外代表團體者,始足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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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第40條第3項
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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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7298
民法沒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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