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甲對乙有新臺幣10萬元之債權,丙是甲之子,具有行為能力,未經甲之授權,擅以丙自己之名義將該債權讓與於善意之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得善意取得甲對乙之債權
(B)丙將債權讓與丁之行為有效
(C)丙債權讓與,係無權處分
(D)丙債權讓與,係表見代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6), B(75), C(1017), D(100), E(0) #3126499

詳解 (共 5 筆)

#5885990
(A)債權無善意取得之適用(民801&民...
(共 11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0
0
#5907118
(A)因為債權非動產,也不是不動產,所以不可以依801+948 或759-1主張善意取得
27
0
#6246802
7. 甲對乙有新臺幣10萬元之債權,丙是...
(共 119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6148270
A.善意取得只適用物權,債權無善意取得
B.丙是以自己的名義做處分行為,故為無權處分,無權處分債權有效,物權準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D.表見代理是<本人>的行為表示誤讓人以為<他人>有代理權,或是<他人>聲稱自己有<本人>代理權,<本人>知道了卻沒有反對或明示,因此規定表見代理應使<本人>對第三人負責,但第三人若知<他人>其實無權代理則不在此限
7
0
#6579760
無權處分是以自己名義/無權代理是用本人名義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