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權利質權,乃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之質權。下列關於權利質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以不動產物權之設定或移轉為給付內容之債權,得為權利質權之標的物
(B)以債權為標的物之質權,其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C)為質權標的物之權利,非經質權人之同意,出質人不得以法律行為,使其消滅或變更
(D)質權以債權為標的物者,其債務人不得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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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4), B(152), C(82), D(802), E(0) #3126504
統計: A(184), B(152), C(82), D(802), E(0) #3126504
詳解 (共 4 筆)
#5910117
第 907 條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受質權設定之通知者,如向出質人或質權人一方為清償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他方不同意時,債務人應提存其為清償之給付物。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受質權設定之通知者,如向出質人或質權人一方為清償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他方不同意時,債務人應提存其為清償之給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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