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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2年 - 112 普通考試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15265 |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2年 - 112 普通考試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15265

年份:112年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12權利質權,乃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之質權。下列關於權利質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以不動產物權之設定或移轉為給付內容之債權,得為權利質權之標的物
(B)以債權為標的物之質權,其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C)為質權標的物之權利,非經質權人之同意,出質人不得以法律行為,使其消滅或變更
(D)質權以債權為標的物者,其債務人不得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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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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