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何者不是憲法第 80 條所稱之法官?
(A)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B)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
(C) 律師懲戒委員會委員
(D) 司法院大法官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7), B(1994), C(300), D(131), E(0) #325536

詳解 (共 3 筆)

#457554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兼有準司法人事機構的屬性)
統一受理所有公務人員所提出的複審還有再申訴的案件。(既然都打準 就知道可以推出 答案)
在考試院下有考選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銓敘部-
考選部負責-掌管考試的事項為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負責-公務人員的保障事項為主。
銓敘部負責-負責辦理公務人員的-銓敘/撫卹/退休 以及掌理 任免 考試 級俸 升遷 褒獎

26
2
#3006360

1.憲法 第80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2.法官法 第2條

本法所稱法官,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司法院大法官。 

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三、各法院法官。 

3.律師法 第41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由高等法院法官三人、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人及律師五人組織之;委員長由委員互選之。


這題目是在造法嗎?律師懲戒委員會委員是法官?

19
0
#5504768
C選項 參照釋字378號 懲戒委員會分別...
(共 6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08494
未解鎖
法規名稱: 法官法 EN 法規...
(共 26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