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第 二 條 審計職權如左:n一、監督預算之執行。n二、核定收支命令。n三、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n四、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n五、考核財務效能。n六、核定財務責任。n七、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
監察院本院自民國82年起,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4條及第6條規定,
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並刊登政府公報。
公務人員財產申報屬於監察院。
1 下列何者非屬審計部之執掌? (A)核定機關人員之財產 (B)預算執行考核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