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口販運被害人申請專案許可停留,下列何者不屬中央主管機關不予許可之情形?
(A)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B)被害人已逾期停留
(C)發現被害人有隱瞞事實,情節重大
(D)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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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1257), C(112), D(17), E(0) #1651763
統計: A(18), B(1257), C(112), D(17), E(0) #1651763
詳解 (共 5 筆)
#2609749
補充比較
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 16條
被害人申請專案許可居留或永久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不予許可:
一、有第十四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
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健康檢查項目不合格。
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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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3512
第14條
被害人申請專案許可停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不予許可:
一、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之虞。
二、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三、發現被害人有隱瞞事實,情節重大。
第15條
被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專案停留許可,並註銷其專案許可停留證:
一、有前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
二、事後經鑑別非為被害人。
三、人身安全危險之虞消失。
第16條
被害人申請專案許可居留或永久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不予許可:
一、有第十四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
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健康檢查項目不合格。
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不在此限。
第17條
被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專案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專案許可居留證:
一、有第十四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
二、事後經鑑別非為被害人。
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不在此限。
四、人身安全危險之虞消失。
第18條
被害人有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其永久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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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155
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
第 12 條
被害人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永久居留者,發給永久居留證。
第 13 條
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被害人專案許可停留證、專案許可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
時,應廢止被害人臨時停留、停留或居留許可,並命其繳回臨時停留、停
留或居留證件。
第 14 條
被害人申請專案許可停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不予許可:
一、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之虞。
二、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三、發現被害人有隱瞞事實,情節重大。
第 15 條
被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專案停留許可,並
註銷其專案許可停留證:
一、有前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
二、事後經鑑別非為被害人。
三、人身安全危險之虞消失。
第 16 條
被害人申請專案許可居留或永久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
不予許可:
一、有第十四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
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健康檢查項目不合格。
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不在此限。
第 17 條
被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專案居留許可,並
註銷其專案許可居留證:
一、有第十四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
二、事後經鑑別非為被害人。
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不在此限。
四、人身安全危險之虞消失。
第 18 條
被害人有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永
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其永久居留證。
第 19 條
被害人之專案許可經撤銷或廢止者,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應限令其出國
。
被害人應於接到前項限令出國通知後十日內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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