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紀人員違反下列何者應予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A)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
(B)未自己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且未經所屬經紀業同意者
(C)未於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上簽章
(D)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未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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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18), B(390), C(12), D(21), E(0) #1711867
統計: A(2518), B(390), C(12), D(21), E(0) #1711867
詳解 (共 7 筆)
#3552245
背的很阿雜,所以簡單翻白話,
重點是請分清楚是罰公司還是罰人員,同樣行為價格不一樣
只要你把是誰該繳罰金,在去想輕重罰則,會比較容易清楚的留下印象
※經紀業之罰則
較輕的行為『罰3-15萬』
§12- 經紀人名冊未送主管機關
§18- 證照未揭示於明顯處所
§20- 報酬標準未揭示
§24-1-實價登入未申報
§24-2-仲介應提供之服務規定
§27- 檢查業務不配合
較重的行為『罰6-30萬』
§7第六項-違反論理規範
§11-經紀人之人數不足
§17-雇用無照經紀人
§19第一項-賺取差價
§21第一項-未簽委託書即銷售
§21第二項-廣告內容不符事實
§22第一項-委託契約書、要約書、定金收據、廣告稿、不動產說明書、契約書、
未由經紀人簽章
停業處分
§7第三項-未依規定存繳保證金
§7第四項-違反保證金存繳辦法
§8第四項-保證金逾期(一個月)未補足
經紀人員之罰則
經記『申誡』之事由
§16-經紀人專任一處
§22第一項-委託契約書、要約書、定金收據、廣告稿、不動產說明書、契約書、
未由經紀人簽章
§23-未以不動產說明書解說
§25-洩露秘密
停業六個月到三年 (罪大惡極條款)
§19第一項 賺取差價
累犯處罰
申誡三次,停業處分六個月到三年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
停業處分累積超過五年,廢止經紀人員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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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6940
《 經紀業罰則 》
(一) 處新臺幣6萬~30萬罰鍰 (按次處罰):
1. 經紀條例 第7條6項:
違反全國聯合會訂立之經紀業倫理規範
2. 經紀條例 第11條:
違反經紀人應設置之人數
3. 經紀條例 第17條:
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
4. 經紀條例 第19條1項:
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
5. 經紀條例 第21條1項:
未簽訂委託契約書就刊登廣告及銷售
6. 經紀條例 第21條2項:
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並未註明經紀業名稱
7. 經紀條例 第22條1項:
文件未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二) 處新臺幣3萬~15萬罰鍰:
1. 經紀條例 第12條:
未於經紀人到職日十五日內,造具名冊報請備查
2. 經紀條例 第18條:
證照、許可、證書未揭示於明顯之處
3. 經紀條例 第18條:
加盟經營者,未標明之
4. 經紀條例 第20條:
未揭示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
5. 經紀條例 第27條:
經紀業拒絕主管機關檢查經紀業之業務
(三) 停止營業處分
1. 經紀條例 第7條3項:
未依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
2. 經紀條例 第7條4項:
違反營業保證金及繳存或提供擔保之辦法
3. 經紀條例 第8條4項:
營業保證金低於規定額度時,未於一個月內補足
《 經紀人員罰則 》
(一) 予以申誡
1. 經紀條例 第16條:
經紀人員未專任一經紀業
2. 經紀條例 第22條1項:
文件未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3. 經紀條例 第23條:
未解說不動產說明書
4. 經紀條例 第25條:
無故洩漏他人秘密
(二) 6個月~3年 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1. 經紀條例 第19條1項:
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
2. 經紀條例 第31條2項:
受申誡處分三次者
(三) 廢止經紀人員證書證明
1. 經紀條例 第31條2項:
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達五年以上
《 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
1. 禁止營業 + 10萬~30萬罰金
2. 仍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實價登錄罰則》
(一) 6千~3萬 (按次處罰)
經紀條例 第24-1條1、2項:(仲介、代銷)
1. 未依限申報或租金、面積以外資訊不實
(二) 1萬~5萬
經紀條例 第24-1條1項:(仲介業務)
1. 未依限申報或租金、面積資訊不實
(三) 3萬~15萬 (按次處罰)
經紀條例 第24-1條2項:(代銷業務)
1. 未依限申報或價格、交易面積資訊不實
2. 未依限將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報備查
經紀條例 第24-1條6項:
3. 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經紀條例 第24-2條:
4. 未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同時接受買賣或租賃雙方委託。或未依規定辦理。
(四) 30萬~100萬 (按次處罰)
1. 未依限申報或價格、交易面積資訊不實,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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