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司法院釋字第 599 號解釋,有關大法官作成暫時處分要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爭議法令之適用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
(B)對人民基本權利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
(C)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
(D)暫時處分於本案解釋後仍得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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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4), B(200), C(1326), D(3642), E(0) #925906

詳解 (共 10 筆)

#1143842
暫時處分:停止處分或假處分或假執行
1.對人民基本權利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
2.且有急迫之情事
3.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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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226
釋字第 599 號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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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811
釋字599: ....於本案解釋公布之前,暫時停止適用。本件暫時處分應於本案解釋公布時或至遲於本件暫時處分公布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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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1250
並於利益顯然大於不利益時,依聲請人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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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5523
一字驚醒夢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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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6787
(A)爭議法令之適用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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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5886
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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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2946
釋字599的「暫時處分」指暫停戶籍法第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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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721
請問若失效,為何法條上仍有假處分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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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9261
J599:

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獨立行使憲法解釋及憲法審判權,為確保其解釋或裁判結果實效性之保全制度乃司法權核心機能之一不因憲法解釋、審判或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而異。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
1.對人民基本權利憲法基本原則其他重大公益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

2.而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

3.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

即得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與不作成暫時處分之不利益,並於利益顯然大於不利益時,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據此,聲請人就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所為暫時處分之聲請,應予准許。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及以按捺指紋始得請領或換發新版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於本案解釋公布之前,暫時停止適用。本件暫時處分應於本案解釋公布時或至遲於本件暫時處分公布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
另就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依法應請領或得申請國民身分證,或因正當理由申請補換發之人民,有關機關仍應製發未改版之國民身分證或儘速擬定其他權宜措施,俾該等人民於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停止效力期間仍得取得國民身分證明之文件,併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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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70839
未解鎖
(D)暫時處分於本案解釋後仍得作成針對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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