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 第四章 教師分級及聘用
●第17條(節錄)
大學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A),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
大學得設講座,由教授(B)主持。
●第18條(節錄)
大學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C)三種;...
●第20條(節錄)
大學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D)審議。
1 依大學法之規定,以下有關教師分級及聘用之敘述何者正確? (A)大學教師分..-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