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718 號解釋文,集會遊行法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 遊行部分,係違反下列何種憲法原則?
(A)平等原則
(B)比例原則
(C)明確性原則
(D)誠實信用原則
統計: A(344), B(3230), C(321), D(46), E(0) #1607179
詳解 (共 2 筆)
釋字718號理由書:
針對緊急性集會、遊行,固已放寬申請許可期間,但仍須事先申請並等待主管機關至長二十四小時之決定許可與否期間;另就偶發性集會、遊行,亦仍須事先申請許可,均係以法律課予人民事實上難以遵守之義務,致人民不克申請而舉行集會、遊行時,立即附隨得由主管機關強制制止、命令解散之法律效果(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參照),與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並未排除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制於偶發性集會、遊行殊無適用之餘地」之意旨有違。至為維持社會秩序之目的,立法機關並非不能視事件性質,以法律明確規範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改採許可制以外相同能達成目的之其他侵害較小手段,故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與第十二條第二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已屬對人民集會自由之不必要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有所牴觸,不符憲法第十四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均應自中華民國一0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就此而言,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18
釋字第718號【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案】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3 年 03 月 21 日
解釋爭點:集會遊行法申請許可規定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之部分,違憲?
集會遊行法第8條第1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及同法第9條第1項但書與第12條第2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憲法第14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均應自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起失其效力。本院釋字第445號解釋應予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