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行政執行法第 25 條之規定,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下列何者負擔之?
(A)行政執行署
(B)法務部
(C)義務人
(D)內政部
統計: A(668), B(59), C(5348), D(171), E(0) #1607187
詳解 (共 8 筆)
行政執行法第25條
有關本章(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不徵收執行費。但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義務人負擔之。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
拍賣、鑑價、估價、查詢、登報、保管及其他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移送機關應代為預納,並依本法第二十五條但書規定向義務人取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5
行政執行法 第 25 條
有關本章 (行政執行法 第 2 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之執行,不徵收執行費。但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義務人負擔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6&flno=30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30 條
拍賣、鑑價、估價、查詢、登報、保管及其他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移送機關應(先)代為預納,並 (再) 依本法第25條但書規定向義務人取償。
比較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9
行政執行法 第 29 條
(依法令、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得委託第三人「代履行」,間接強制:代履行)
I.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II.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應先)命義務人繳納 (再代履行) ;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34
行政執行法 第 34 條
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 (分署) 依第2章 (行政執行法 第 2 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之規定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