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實施下 列何項措施?
(A)逮捕並移送法院
(B)查證其身分
(C)搜索或扣押物品
(D)測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7), B(6525), C(88), D(74), E(0) #1607192

詳解 (共 4 筆)

#2655619

第6條(身分查證)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40
1
#3656665

5dc40290013b5.jpg#s-948,680

6
0
#4339772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6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警察在公共場所、合法進入場所,得查證身分的要件)

 

I. 警察於公共場所合法進入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II. 前項第6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 (分局長) 為之。

 


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主管長官:


警察局長、總隊長、副局長、副總隊長、主任秘書、督察長、警察分局長、刑事警察大隊長、保安警察大隊長、交通警察大隊長、婦幼隊隊長、少年隊隊長、捷運警察隊隊長、通信警察隊隊長、連江縣警察所所長、保安警察第六總隊第1、2警官大隊大隊長、保安警察總隊大隊長、港務警察總隊大隊長

 

 

III.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場所於  (實際)  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營業

1
1
#2290824
依照警職法第6條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
(共 34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625943
未解鎖
查證身分有違法事證再轉換為息勝訴訟法
(共 1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