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據集會遊行法規定,室外集會、遊行不予許可之通知書,應載明理由及下列何事項?
(A)申請程序之費用
(B)不服之救濟程序
(C)審查人之姓名
(D)法律諮詢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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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 B(5575), C(259), D(88), E(0) #1607193
統計: A(94), B(5575), C(259), D(88), E(0) #1607193
詳解 (共 6 筆)
#2748034
若沒看過法條用常理來推就會得出答案了喔
既然機關不予許可,要從事集會遊行的人當然會不爽,不爽的時候就必須要有救濟程序去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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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7566
集會遊行法第13條:
室外集會、遊行不予許可之通知書,應載明理由及不服之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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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9775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13
集會遊行法 第 13 條 第 2 項
I. 室外集會、遊行許可之通知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二、目的及起訖時間。
三、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四、參加人數。
五、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六、糾察員人數及其姓名。
七、限制事項。
八、許可機關及年月日。
II. 室外集會、遊行不予許可之通知書,應載明理由及不服之救濟程序。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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