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有關警察資訊作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於其行使職權之目的範圍內,不得依其他機關之請求,傳遞與個人有關之資料
(B)警察對於依本法規定所蒐集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並須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C)警察依法取得之資料對警察之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可再提供相關機關運用
(D)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得傳遞並可基於公益為不利於被蒐集對象之利用
統計: A(269), B(5246), C(129), D(124), E(0) #1607191
詳解 (共 4 筆)
(A)16條第一項
(C)18條第一項
(D)18條第二項
(A)警察於其行使職權之目的範圍內,不得依其他機關之請求,傳遞與個人有關之資料
不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6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6 條 第 1 項
I. 警察於其行使職權之目的範圍內,必要時,得依其他機關之請求,傳遞與個人有關之資料。其他機關亦得依警察之請求,傳遞其保存與個人有關之資料。
II. 前項機關對其傳遞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應負責任。
V(B)警察對於依本法規定所蒐集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並須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7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7 條
(目的拘束原則)
警察對於依本法規定所蒐集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並須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C)警察依法取得之資料對警察之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可再提供相關機關運用
不正確
不得
應予以註銷或銷毀。
(D)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得傳遞並可基於公益為不利於被蒐集對象之利用
不正確
不得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8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8 條
I. 警察依法取得之資料對警察之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應予以註銷或銷毀。 (C) 但資料之註銷或銷毀將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II. 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不得傳遞,亦不得為不利於被蒐集對象之利用。 (D)
III. 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所蒐集之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5年內註銷或銷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