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有關警察資訊作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於其行使職權之目的範圍內,不得依其他機關之請求,傳遞與個人有關之資料
(B)警察對於依本法規定所蒐集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並須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C)警察依法取得之資料對警察之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可再提供相關機關運用
(D)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得傳遞並可基於公益為不利於被蒐集對象之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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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9), B(5246), C(129), D(124), E(0) #1607191

詳解 (共 4 筆)

#2477732
第16條(傳遞個人資料)  警察於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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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8020

(A)16條第一項

(C)18條第一項

(D)18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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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1133
(A)警職法第16條第一項:警察於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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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8846

(A)警察於其行使職權之目的範圍內,不得依其他機關之請求,傳遞與個人有關之資料

 

不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6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6 條 第 1 項

 

I. 警察於其行使職權目的範圍內,必要時,得依其他機關之請求,傳遞個人有關資料其他機關亦得依警察之請求,傳遞其保存與個人有關之資料。


II. 前項機關對其傳遞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應負責任。

 

 

 

 

V(B)警察對於依本法規定所蒐集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並須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7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7 條

(目的拘束原則)


警察對於依本法規定所蒐集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並須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C)警察依法取得之資料對警察之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再提供相關機關運用

 

不正確

不得

 

予以註銷銷毀 

 

 

(D)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傳遞並可基於公益為不利於被蒐集對象之利用


不正確

不得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8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8 條


I. 警察依法取得之資料對警察之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予以註銷銷毀。 (C)   但資料之註銷或銷毀將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II. 應註銷銷毀之資料,不得傳遞亦不得為不利於被蒐集對象之利用。 (D)

 

 

III. 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所蒐集之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5年內註銷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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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3625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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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於法令職掌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並須與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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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6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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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第16條1項 : 警察於其行使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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