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何者不適用或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
(A)公立學校之工友
(B)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C)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
(D)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統計: A(3404), B(144), C(138), D(126), E(0) #1607190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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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2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
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110036&flno=17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17 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 (C)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D)
六、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B)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A)公立學校之工友
不適用、不準用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https://www.csptc.gov.tw/News_Content.aspx?n=3305&s=13560
工友、按日計資臨時人員及非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臨時約僱人員,則非屬中立法適用或準用對象。
http://163.30.188.28/ann204/upload/20200214124935388.pdf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適(準)用對象一覽表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18 條
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工友 對於行政中立事項,並不適用也不準用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而是以「工友管理要點」之行政規則來另外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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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管理要點第八條:工友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介入黨政派系紛爭。 工友辦理事務時應維持中立,依據法令忠實執行職務,且不得從事下 列行為:
(一)利用其身分或事務上之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 其他政治團體,或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 關之選舉活動。
(二)於上班或服勤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
(三)利用其身分或事務上之機會或方法,為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 參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金錢、物品或其他利益之捐助,或阻止 或妨礙他人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依法募款之活 動。
(四)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動用行 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 活動,或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 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五)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利用其身分或事務上之 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工友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依各機關工作規則、勞動契 約、平時考核及獎懲等相關規定處理之;其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依 有關法律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