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精神衛生法及相關法規,精神醫療機構評估嚴重病人有接受緊急安置之必要時,應即通報地方主管機關為必要之處置,而緊急安置之方式,應以合理可行且限制最小之保護措施為之,此項規定係遵行下列何項行政法原則:
(A)平等原則
(B)明確性原則
(C)比例原則
(D)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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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315), C(15934), D(391), E(0) #389922
統計: A(87), B(315), C(15934), D(391), E(0) #389922
詳解 (共 2 筆)
#542349
比例原則被視為與憲法同樣位階之法律原則,國家為各種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比例原則。比例原則可分為廣狹兩義,廣義之比例原則包括適當性、必要性及狹義之比例原則:
A.「適當性」是指行為應適合於目的之達成。
B.「必要性」則是指行為不超越實現目的之必要程度,亦即達成目的須採影響最輕微之手段。
C.「狹義之比例原則」則指手段應按目的加以衡判,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之損害應輕於達成目的所獲致之利益,始具有合法性。
也就是國家若為達成某目的必須限制人民之權利,而達成該目的手段有許多種時,必須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的那一種,此即為「必要性原則」。而即使是數種手段中對人民侵害最小的一種,還是必須衡量該手段與目的的關係,該手段所造成之損害必須小於其欲達成之目的所獲致之利益,此即為「狹義的比例原則」。
我國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的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到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即為學說之明文化。本規範第八條第二項所稱之必要原則及比例原則之意義即如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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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3456
比例原則(過度禁止原則)
一、意涵:
避免人民權利遭受國家過度傷害,對人民不利之處分,必須以最緩和手段,以侵害人民權利最小方式
二、內涵
(一)適當性:採取方法有助目的達成
(二)必要性:選擇對人民損害最少者
(三)衡量性:採取方法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失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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