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
對熱量、營養素及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標示之單位:食品中所含熱量應以大卡表示,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以公克表示,鈉以毫克表示,其他營養素及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以公制單位表示。
1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之公告,對健康食品中熱量、營養素及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標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