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原則上應主動公開
(B)舉行記者會、說明會,為政府資訊公開方式之一
(C)人民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遭拒絕時,不得提起行政救濟
(D)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時,得按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向申請人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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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 B(73), C(5489), D(337), E(0) #843617

詳解 (共 5 筆)

#1095756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
    、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
    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
    號。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六、預算及決算書。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8條

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
擇其適當之下列方式行之:
一、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
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
四、舉行記者會、說明會
五、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政府資訊,應採前項第一款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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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政府機關依本法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時,得按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申請人收取費用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其費用得予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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