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民法之規定,關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B)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新品
(C)應回復原狀者,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D)對於侵害名譽者,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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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7), B(5696), C(557), D(286), E(0) #491001
統計: A(257), B(5696), C(557), D(286), E(0) #491001
詳解 (共 10 筆)
#945361
應該要這麼看會比較正確一些: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要負的是損害賠償責任。
之後再依民法213第1項: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規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所以要負損害賠償的行為人必須負的是回復原狀的責任,被害人不可以要求賠償新品。
再看民法214:應回復原狀者,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間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要負的是損害賠償責任。
之後再依民法213第1項: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規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所以要負損害賠償的行為人必須負的是回復原狀的責任,被害人不可以要求賠償新品。
再看民法214:應回復原狀者,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間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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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255
推2F,簡單說民法的損害賠償是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
國家賠償法則剛好相反,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
第7條(賠償方法)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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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330
民法第195條=> A以及D
第196條 =>B
第214條=>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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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135
回復原狀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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