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法律適用上,有強行法與任意法的區別,下列何者多屬任意法?
(A)刑法
(B)社會秩序維護法
(C)民法
(D)所得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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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472), C(7352), D(360), E(0) #1608050
統計: A(50), B(472), C(7352), D(360), E(0) #1608050
詳解 (共 5 筆)
#2345862
參考 : 綠基會通訊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
強行法與任意法
法律可依其性質進行分類 …… 若以法律適用之絕對性為分類條件,則法律可分為強行法與任意法。
絕對適用之法律 (強行法) :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之意旨,凡屬「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之法律規定,則不問當事人之意思如何,均得為之。 (例如: 行政法、刑法、訴訟法等公法性質之法律)
非絕對適用之法律 (任意法) :
若法律關係僅涉及當事人間之私人利益,而相關法律之規定與國家、社會或其他非當事人個人之法益亦無直接關連,則法律之適用與否,可任由當事人自行決定,僅在於當事人間並無特殊約定時始有適用之餘地,此類法律稱之為任意法。 (例如 :民法、商事法等私法性質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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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9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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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行法:具有強制性,不得由人民意思自治排除或變更,例如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稅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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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法:原則上尊重人民意思自治,法律僅在當事人未特別約定時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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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多屬任意規定,例如契約條款,雙方得依意思自由決定,法律只是補充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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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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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刑法 → 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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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社會秩序維護法 → 屬於行政法規,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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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民法 → 多屬任意法(如契約自由),例外部分為強行規定(如婚姻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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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所得稅法 → 屬於稅法,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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