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在教學、考試或獎懲上給予差別待遇,這是基於下列何種法律之規定?
(A)民法
(B)性別工作平等法(現為性別平等工作法)
(C)性別平等教育法
(D)國民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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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308), C(10354), D(374), E(0) #1402849

詳解 (共 5 筆)

#1449888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4條:
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性別 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者,不在此限。
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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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1311

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在教學、考試或獎懲上給予差別待遇,這是基於下列何種法律之規定?       

(C)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保障教育權)====()場域~校園學校】。()適用範圍~性騷擾之一方為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學生」,「他方則為學生」。

各級學校」必須設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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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4834

4.4 某大學學生 A 疑似受同學 B 性侵,大學應依下列何種法律所定之程序處理? 

(A)性騷擾防治法

(B)性別平等教育法

(C)性別工作平等法

(D)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 107 年 - 107 鐵路佐級 -公民#69462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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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6245
學校------性平教育
(共 1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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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4546

(0930604 制定)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14 條

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學校對因性別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理由

一、教育之內容包括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故於第一項明定上述事項不得因學生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差別待遇

二、為避免性別刻板印象或性別偏見而影響學生受教權之落實,學校於規劃教學、課外或社團活動時,不應預先限定男女學生參與之名額。同理,學校宿舍及設備、獎學金、助學金、及工讀機會等福利之分配,亦不應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對學生之評量要求、行為常規設置及獎懲標準亦同;茲舉數例說明。例如認為女性體能不如男性,而降低對女生體育課程之要求或輕忽女性之體育訓練。或對兩性之體適能標準做硬性規定,而輕忽個別體適能之差異與發展。此外,在行為常規方面,因認為女性應該較愛乾淨,故對女生之儀容或整潔要求高於男性。男女生談戀愛,因藉口女生道德或名節之考量,僅通知女生家長,而未通知男生家長。或男女生犯相同過錯,男生遭受比女生更嚴厲之懲罰等,上開差別待遇,多基於性別刻板印象或偏見,既非必要,亦易造成歧視性之反教育作用,學校尤應極力避免

三、惟若基於教育理念及對學生個別差異或性別弱勢者之考量,為保障其受教權益或進而為改善其受教環境所為之積極差別待遇則為一種達到平等之手段。例如,當女性人身安全顧慮遠大於男性時,學校宿舍配置得優先考慮女性,爰作第一項之但書第二項規定

四、長久以來,學校對於未婚懷孕之學生大多施以道德譴責、校規處分甚至退學之敵意對待,對於已婚懷孕之學生亦缺乏積極協助措施。然而,學生懷孕,其本身固有未盡安全性行為之疏失,惟其受教權卻不應因此而遭剝奪。何況,學校教育長期避談性教育,未積極提供學生安全性行為之觀念與資訊,均可能為學生未能落實負責之性行為之間接影響因素。此外,懷孕本身為學生帶來極大之身心衝擊,學校此時更應針對所需,擬定諮商輔導、調整或補救課業活動(如免上體育課)之協助方案,並教導其他學生接納關懷態度,以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爰明定第三項

 

(1000607 修正)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14 條

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者,不在此限。

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理由

一、本法內容缺失不足包括侷限於各級公私立學校場域,未能涵括家庭教育、親職教育、社會教育等;集中於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處理機制,有關多元性別的條文比重過少;對不同一般性別認知的「性傾向」、「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未進一步界定,並加以保障。相較於事件發生後的處理與輔導,制度上建立一個安全健康的學習環境,保障學生受教權與資源不因多元性別差異而有不同待遇,才是正本清源之道。

二、對於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三、第三項關於懷孕學生受教權維護及協助之規定,與其他項對於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處境之規範內涵有異基於一文一條主義,爰建議另立一條第三項予以刪除

 

(1120728 全文修正)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14 條

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者,不在此限。

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立法院公報 第112卷 第61期 院會紀錄

(以下僅節錄相關部分)

 

行政院提案:

本條未修正。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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