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憲法有關縣自治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B)縣長辦理縣自治
(C)縣長執行中央及省委任事項
(D)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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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78), B(2335), C(6418), D(373), E(0) #1357607
統計: A(1878), B(2335), C(6418), D(373), E(0) #1357607
詳解 (共 10 筆)
#1427947
回樓上Yoee Yu大大,委任見諸於「行政程序法」,委辦見諸於「地方制度法」。
行政程序法第15條: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 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 新聞紙。
簡單講:同一行政主體下,有隸屬→委任,無隸屬→委託。中央與地方為不同行政主體,性質接近行政程序法的委託。不過考試時,不要想太多了,就法論法,就是地方制度法的委辦定義。
憲法:
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
三、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 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 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行政程序法第15條: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 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 新聞紙。
簡單講:同一行政主體下,有隸屬→委任,無隸屬→委託。中央與地方為不同行政主體,性質接近行政程序法的委託。不過考試時,不要想太多了,就法論法,就是地方制度法的委辦定義。
憲法:
A→第124條第2項: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B、C→第127條:縣長辦理縣自治,並執行中央及省委辦事項。
D→第126條: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縣長由縣民選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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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4494
(C) 縣長執行中央及省委任事項→第127條 縣長辦理縣自治,並執行中央及省委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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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4477
不仔細看還以為是五等及初等考
沒想到三等也考如此細
委辦跟委任差一個字 意思就差別很大
所以近年來考試一定要特別注意
如:核定與核准差異性
這個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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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9255
第一題下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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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5532
委辦:係指「上級機關對於地方自治機關」之委託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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