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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9年 - 109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租稅各論#86444 | 科目:租稅各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9年 - 109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租稅各論#86444

年份:109年

科目:租稅各論

1 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乃在揭示「租稅法律主義」 ,司法院大法官如何解釋此規定?
(A)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 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明定之
(B)國家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無須以法律明定,僅需經稅式支出評 估
(C)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於適用相關租稅法律規定所為釋示,應送請立法 院審議通過,始符合租稅法律主義要旨
(D)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於適用相關租稅法律規定所為釋示,雖無違於一 般法律解釋方法,於符合相關憲法原則及法律意旨之限度內,仍屬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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