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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 我國人甲早年赴新加坡設立 A 公司從事皮革貿易創業有成,現擬以臺灣為 A 公司全球化布局之第一 個據點,下列何者不是 A 公司在我國境內營業的必要條件?
(A)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其訴訟及非訴訟之代理人
(B)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
(C)專撥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
(D)在中華民國境內設代表人辦事處


答案:D
難度: 困難
1F
F 小一下 (2016/07/27)
(A)選項--->正確
公司法第372條第2項
外國公司應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其訴訟及非訴訟之代理人,並以之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公司負責人。

(B)選項--->正確
公司法第371條
外國公司非在其本國設立登記營業者,不得申請認許。
非經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者,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

(C)選項---->正確
公司法第372條第1項
外國公司應專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並應受主管機關對其所營事業最低資本額規定之限制。

2F
stone071123 高一上 (2019/06/14)

修法後,刪除營事業最低資本額規定之限制

3F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1/08/09)
修法後此題參考性極低,多數選項已修法。
(A)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其訴訟及非訴訟之代理人已無此規定,A也錯。

(B)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修法後不採認許制,B也錯。
(D)在中華民國境內設代表人辦事處僅須設分公司即可




第 371 條外國公司非經辦理分公司登記,不得以外國公司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 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外國公司名稱。
第 372 條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應專撥其營業所用之資金,並指定代表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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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國人甲早年赴新加坡設立 A 公司從事皮革貿易創業有成,現擬以臺灣為 A 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