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某公司工會為抗議公司不當裁員,影響員工生計,預定召集員工代表約百人於甲分局轄區之火車站前集 結,遊行至同警察局乙分局轄區之勞工局抗議,要求政府出面解決;你身為甲分局集會遊行業務承辦人, 活動負責人向你請教申請程序,請問下列何者正確?
(A)直接向火車站所轄派出所提出申請,復轉甲分局再陳報警察局核定
(B)分別向甲、乙分局提出申請,由甲、乙分局分別就轄區活動部分核定
(C)直接向甲或乙分局提出全程活動之申請,由受理分局會知另一分局後核定
(D)直接向甲、乙分局所隸屬之警察局提出申請,並由警察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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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319), C(61), D(1826), E(0) #820875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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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

第 8 條

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

一、依法令規定舉行者。

二、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

三、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

室內集會無須申請許可。但使用擴音器或其他視聽器材足以形成室外集會

者,以室外集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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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8338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3

集會遊行法 第 3 條

(室外集會、遊行的主管機關,所在地警察局、警察分局)



I.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II. 集會、遊行所在地2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

 

 

集會遊行「橫跨」「同縣市」「2個以上」「警察分局」的轄區許可不許可權的主管機關在「警察



 

遊行跨越不同縣市的行政區,應分別向所轄「警察分局」分別都申請。

 


舉例1:

 

遊行經過北市中正區、北市萬華區,


最後到新北市三重區,

 

應分別向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皆必須申請。




舉例2:

 

遊行經過北市中正區、北市萬華區,


最後到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市新莊區,


應分別向

 

北市政府警察局、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皆必須申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16

集會遊行法 第 16 條

(申復、訴願先行程序)

 

I.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2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12條第2項情形  (緊急性集會、遊行)  ,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

 

II. 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認為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2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但第12條第2項情形 (緊急性集會、遊行) ,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12小時內檢送。

 

III. 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2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但第12條第2項情形 (緊急性集會、遊行) ,應於收受卷證之時起12小時內決定,並通知負責人。






不服「警察分局」針對「申請室外集會、遊行」的「不許可處分」,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警察局」「申復」,不服「警察局」「申復」的結果(行政處分的1種),依據「訴願法 第 1 條、訴願法 第 4 條 第 2、4、6 款、訴願法 第 58 條」,經「原行政處分之警察局」向「其訴願管轄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訴願」,再不服提「行政訴訟、撤銷訴訟」。

 

 

不服「警察局」針對「申請室外集會、遊行」的「不許可處分」,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警政署」「申復」,不服「警政署」「申復」的結果(行政處分的1種),依據「訴願法 第 1 條、訴願法 第 4 條 第 2、4、6 款、訴願法 第 58 條」,經「原行政處分之警政署」向「其訴願管轄機關」「內政部」「訴願」,再不服提「行政訴訟、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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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622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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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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