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某甲於 107 年 1 月 1 日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如擬於 109 年 8 月 1 日擔任公職之敘述,下列何者
正確?
(A)可以擔任花蓮縣玉里鎮民代表
(B)不得擔任僑務委員會僑務委員
(C)可以擔任中華民國空軍少校
(D)不得擔任基隆市民政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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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 B(259), C(857), D(333), E(0) #2032396
統計: A(136), B(259), C(857), D(333), E(0) #2032396
詳解 (共 10 筆)
#3590132
國籍法§10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職務列簡任11職等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參議、專門委員等
(D)不得擔任基隆市民政處處長(未達簡任13職等.所以可以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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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8432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回復國籍日起三年內,不得任第十條第一項各款
公職。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職。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
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
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B)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D)基隆市民政處處長 (未達簡任十三職等,可擔任)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A)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
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
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B)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D)基隆市民政處處長 (未達簡任十三職等,可擔任)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A)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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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2991
將>校>尉>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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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5041
108年 - 108年 - 108 普考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77391 #77391 --1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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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0736
(B)不得擔任僑務委員會僑務委員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請問 僑務委員 和 副委員長 是相同的嗎?? 懇請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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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5291
國籍法第10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13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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