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公司的總公司設在臺北市,另在日本設有分公司,106 年度總公司的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為新
臺幣 100 萬元,日本分公司的課稅所得額以新臺幣計算為 50 萬元,繳納該國所得稅以新臺幣計
20 萬元,已提出日本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我國認許機構之簽證,則
甲公司於申報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列報國外已納稅款之扣抵數額為新臺幣多少元?
(A) 25 萬元
(B) 20 萬元
(C) 8.5 萬元
(D) 10 萬元
詳解 (共 3 筆)
未解鎖
租稅扣抵規定:為避免國際間重複課稅 我國...
未解鎖
106營業稅稅率17%15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