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行政、財稅法務:民法#128605
年份:114年
科目:民法
1 甲與乙為同一棟社區之住戶,甲住 8 樓,乙住 7 樓,甲生性愛熱鬧,常常邀約親朋好友到家作客, 並大聲喧嘩,甚至已半夜時分仍在家中高歌作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在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忍受之噪音,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 利益
(B)人格利益至高無上,不容侵犯,只要遭受侵害,不問程度如何,被害人均得依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有關人格及身分法益侵害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C)如果長期、持續性噪音,已使人因此無法入眠,健康受損,可能構成健康權之侵害
(D)健康權屬於特別人格權,若受侵害,被害人得請求非財產上之金錢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