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
(B)得擔保不確定或概括債權,例如約定擔保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及其利息、 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費用」
(C)得擔保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
(D)所擔保之債權,應受最高額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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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117), C(30), D(16), E(0) #3481690
統計: A(19), B(117), C(30), D(16), E(0) #3481690
詳解 (共 4 筆)
#7394880
(A) 正確:
抵押權的提供者可以是債務人自己(如:甲向銀行借錢,用自己的房子抵押),也可以是第三人(如:甲向銀行借錢,爸爸拿自己的房子幫甲作擔保,此時爸爸在法律上稱為「物上保證人」)。這不論在普通抵押權或最高限額抵押權皆然。
(B)
解析: 最高限額抵押權雖然用來擔保「不特定債權」,但為了保護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法律要求這項不特定債權必須在「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範圍內。
選項中所寫的「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屬於「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這在現行民法中是被法律所禁止(無效)的。因為這種約定沒有限定某個「一定法律關係」(例如:特定的信用貸款契約、經銷買賣契約等),會讓債務人無限期落入財產被牢牢綁死的困境,嚴重違反債權特定原則。
(C) 正確:
這正是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核心定義。依據民法第 881 條之 1 第 1 項,它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不動產,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的抵押權。
(D) 正確:
最高限額抵押權在設定時,地政登記規費與權利憑證上都會寫明一個金額(例如:最高限額 1200 萬元)。不論未來實際發生的債權累積到多高(例如最後滾到 1500 萬元),債權人在實行抵押權拍賣時,優先受償的金額絕對不能超過這個「最高限額」(即以 1200 萬元為限),超過的部分只能轉為一般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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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7241
民法第881-1條定義了最高限額抵押權,指的是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不動產作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的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的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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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1856
一般抵押權
第 861 條
1、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2、得優先受償之利息、遲延利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債權,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五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者為限。
1、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2、得優先受償之利息、遲延利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債權,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五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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