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立法委員於審議經濟部之年度預算時,提議將某預算科目的一定比例移至其他科目,但預算總額並未增加。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立法委員本來即有審議預算的權力,故其提議並未牴觸憲法
(B)立法委員之預算變動有實質正當理由,其變動即屬合憲
(C)預算總額於移動後並無增加,即無增加政府支出,故非憲法所不許
(D)預算總額雖未增加,但就被移動而增加或追加之原預算項目而言,亦屬增加支出之提議, 而與憲法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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