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司法院釋字第 798 號解釋,財政部以令函限制同一法人於同一行政區域內之分支機構所有
車輛,以 3 輛為限,始免徵使用牌照稅,係違反下列何者而違憲?
(A)憲法第 7 條之平等權
(B)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
(C)憲法第 19 條之租稅法律主義
(D)憲法第 19 條之實質課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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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8), B(314), C(1275), D(438), E(0) #3255972
統計: A(438), B(314), C(1275), D(438), E(0) #3255972
詳解 (共 7 筆)
#6339374
實質課稅原則 : 基於平等原則,要不要課稅,應以「實質的經濟事實關係」及「實質的經濟利益」作為判斷標準,而不是以形式外觀判斷,這就是所謂的「實質課稅原則」。目的是在杜絕納稅人規避稅捐的行為,達到租稅公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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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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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稱「每一團體和機構以 3 輛為限」,明示應以同一法人於同一行政區域(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總分支機構合計 3 輛為限,其縮減人民依法律享有免徵使用牌照稅之優惠,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於此範圍內,均違反憲法第 19 條租稅法律主義,應不予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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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2447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C) 憲法第 19 條之租稅法律主義。
以下為您解析這份解釋文的核心爭點與違憲理由:
1. 爭點背景
根據《使用牌照稅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針對「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所有的車輛,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免徵使用牌照稅。
然而,財政部卻發布了一則「令函」(行政解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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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同一個法人在同一個行政區域(如台北市)內有好幾個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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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共加起來只能有 3 輛車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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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 3 輛的部分,即便符合法律規定的用途,還是要課稅。
2. 違憲理由:違反「租稅法律主義」
大法官在釋字第 798 號中指出,這則令函之所以違憲,主要基於以下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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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未授權限制: 《使用牌照稅法》原文中並沒有「限制車輛數量」的規定,也沒有授權財政部可以用行政命令來限制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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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財政部用「令函」這種位階較低的行政規則,逕自增加法律沒有規定的免稅限制,這直接影響了納稅義務人的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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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規範: 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這不僅指課稅要依法律,減免稅捐的範圍與要件也必須由法律規定(或由法律明確授權的法規命令規定)。
3. 選項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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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平等權: 雖然本案也涉及對不同法人間的差別待遇,但大法官優先以「租稅法律主義」作為審查標準,判定其欠缺法律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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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通常用於審查「法律本身」是否過度侵害權利,而本案是根本就「不該用行政命令來規定」,所以首衝其衝的是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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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實質課稅原則: 這是課稅時應觀察實質經濟利益的原則,與本案爭議(行政機關擴權限制免稅額度)的核心邏輯不符。
總結: 只要看到行政機關「私自」透過函釋增加免稅條件,導致人民多繳稅,首要違反的就是 「租稅法律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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