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聯合國於 1979 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是國際婦女權益發展的重要里程碑。公約第 4 條明定為了加速實現男女事實上的平等,各國政府可以採取「暫行特別措施」,且這些措施應在 男女機會和待遇平等的目的達到之後,停止採用。下列何項法令或政策之規定,最符合所謂「暫行特別措 施」之精神?
(A)地方制度法規定,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四人者,應 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
(B)民法第 1089 條修正後規定,子女姓氏由「原則從父姓」改為由父母書面約定之
(C)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 條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8 星期
(D)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6 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 6 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 3 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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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4), B(117), C(106), D(112), E(0) #3517725
統計: A(784), B(117), C(106), D(112), E(0) #3517725
詳解 (共 4 筆)
#6631758
CEDAW第4條核心精神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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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念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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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行特別措施 |
為加速實現男女事實上的平等而設,具「過渡性」與「補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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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條件 |
當男女機會與待遇平等目標達成後,應停止採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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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 |
教育、政治參與、就業等領域皆可設置性別保障名額或配套措施 |
選項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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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
內容說明 |
與CEDAW第4條對照 |
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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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政治參與保障婦女名額 |
屬於「暫行特別措施」典型範例,具補償性與過渡性 |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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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子女姓氏由父母約定 |
屬於性別平等原則落實,非「暫行」性措施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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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女性產假保障 |
屬於勞動權益保障,非為加速性別平等設置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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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育嬰留職停薪 |
性別中立政策,適用所有受僱者,非針對女性設置 |
X |
86
1
#7327140
(A) 地方制度法规定,各选举区选出之直辖市议员、县(市)议员、乡(镇、市)民代表名额达四人者,应有妇女当选名额一人。这是一种性别配额,旨在增加女性政治代表,是典型的暂行特别措施,因为它是暂时的,旨在纠正不平衡。
(B) 民法第1089条修正后规定,子女姓氏由“原则从父姓”改为由父母书面约定之。这是消除歧视性法律,将姓氏决定权平等化,属于永久性法律改革,不是暂时的特别措施。它直接消除了歧视,而不是临时措施。
(C) 性别平等工作法第15条规定,雇主于女性受雇者分娩前后,应使其停止工作,给予产假8星期。这是保护女性生育的产假,属于特殊保护措施,但并非为了加速实现事实平等而采取的临时措施?产假是基于生理差异,通常被视为保护性措施,而非暂行特别措施。而且产假不是暂时的,是长期存在的。
(D) 性别平等工作法第16条规定,受雇者任职满6个月后,于每一子女满3岁前,得申请育婴留职停薪。这是育婴假,适用于所有性别(受雇者),但通常男女都可申请,但实际中女性使用更多。这也不是暂行特别措施,而是平衡工作家庭的政策。
(B) 民法第1089条修正后规定,子女姓氏由“原则从父姓”改为由父母书面约定之。这是消除歧视性法律,将姓氏决定权平等化,属于永久性法律改革,不是暂时的特别措施。它直接消除了歧视,而不是临时措施。
(C) 性别平等工作法第15条规定,雇主于女性受雇者分娩前后,应使其停止工作,给予产假8星期。这是保护女性生育的产假,属于特殊保护措施,但并非为了加速实现事实平等而采取的临时措施?产假是基于生理差异,通常被视为保护性措施,而非暂行特别措施。而且产假不是暂时的,是长期存在的。
(D) 性别平等工作法第16条规定,受雇者任职满6个月后,于每一子女满3岁前,得申请育婴留职停薪。这是育婴假,适用于所有性别(受雇者),但通常男女都可申请,但实际中女性使用更多。这也不是暂行特别措施,而是平衡工作家庭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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