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聯合國於 1979 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是國際婦女權益發展的重要里程碑。公約第 4 條明定為了加速實現男女事實上的平等,各國政府可以採取「暫行特別措施」,且這些措施應在 男女機會和待遇平等的目的達到之後,停止採用。下列何項法令或政策之規定,最符合所謂「暫行特別措 施」之精神?
(A)地方制度法規定,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四人者,應 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
(B)民法第 1089 條修正後規定,子女姓氏由「原則從父姓」改為由父母書面約定之
(C)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 條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8 星期
(D)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6 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 6 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 3 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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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5), B(115), C(100), D(103), E(0) #3517725
統計: A(755), B(115), C(100), D(103), E(0) #3517725
詳解 (共 3 筆)
#6631758
CEDAW第4條核心精神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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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念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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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行特別措施 |
為加速實現男女事實上的平等而設,具「過渡性」與「補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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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條件 |
當男女機會與待遇平等目標達成後,應停止採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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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 |
教育、政治參與、就業等領域皆可設置性別保障名額或配套措施 |
選項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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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
內容說明 |
與CEDAW第4條對照 |
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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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政治參與保障婦女名額 |
屬於「暫行特別措施」典型範例,具補償性與過渡性 |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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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子女姓氏由父母約定 |
屬於性別平等原則落實,非「暫行」性措施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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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女性產假保障 |
屬於勞動權益保障,非為加速性別平等設置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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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育嬰留職停薪 |
性別中立政策,適用所有受僱者,非針對女性設置 |
X |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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