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司法院大法官對於性別平等所為的相關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於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既已存在的祭祀公業,其派下員自訂規約排除女性子孫的派下員資格,已違反憲法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
(B)民法規定親權行使以父親為優先,是立法者考量傳統家庭成員地位所為,並避免親權行使時父母雙 方的衝突,因此仍合乎憲法規範
(C)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與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差異,規定僅有成年男性須負兵役義務,此未違反平 等原則之要求
(D)社會秩序維護法僅規定處罰意圖得利而與人姦宿者一方,在現實上不會對女性造成更為不利的情 形,屬於合理差別待遇而合乎平等原則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98), B(22), C(948), D(24), E(0) #3461966

詳解 (共 8 筆)

#6511382
J490號與J666
憲法保障性別平等,但若立法上基於正當目的且有合理關聯性,某些情況下所為之差別待遇,仍可被認定為合憲。
男性負兵役的規定主要是基於國防任務需求與生理差異,在現行社會制度與軍事體制下,被認為符合憲法平等保障中的「合理差別待遇」標準。
選項解析:
(A)J365:《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的舊有祭祀公業,若其派下員規約排除女性,並不屬於違憲。
     J396=>對此應循不溯既往原則處理,因此選項敘述與解釋精神不符。
(B)民法曾規定親權行使以父為優先,但該制度已遭J365、J552指出違反性別平等,現已修法改「父母共同行使」。
(D)過去《社會秩序維護法》僅處罰女性從事有償性行為者,J617已被大法官認定構成性別差別待遇,違反平等原則。
37
0
#6507919
104年釋字728號 – 【有】規約的祭...
(共 53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6788111
(A)到底有沒有違憲? 相關規定在釋字728和112憲判字第1號的解釋我認為相衝突。
J728強調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合憲(意思是只要規約訂定在條例施行前,排除女性也不是不可以?!)
而112憲判1是強調規約針對派下員資格未涵蓋設立人其餘女系子孫部分,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
所以依據112憲判1,不管規約訂定是在條例施行前還是施行後,只要排除女性,就是違憲不是嗎?
5
0
#7258440

釋字第728號【既存祭祀公業派下員依規約認定案】


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並未以性別為認定派下員之標準,雖相關規約依循傳統之宗族觀念,大都限定以男系子孫(含養子)為派下員,多數情形致女子不得為派下員,但該等規約係設立人及其子孫所為之私法上結社及財產處分行為,基於私法自治,原則上應予尊重,以維護法秩序之安定。是上開規定以規約認定祭祀公業派下員,尚難認與憲法第七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有違,致侵害女子之財產權
4
0
#6517121

所以答案是A還是C?

3
0
#7150030
這個老師說的蠻清楚的

https://youtu.be/5Es4aY5p8rI?si=jt5vwKXYhBeh6uyF


3
0
#6517478

答案是C

3
0
#7328103

(C) 正確✅

立法者考量男女生理差異及因此所生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規定僅男性須服兵役義務,未違反平等原則

此見解依據釋字第490號解釋。該解釋指出,兵役法規定男子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為實踐國家目的所為之規定,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並無牴觸。

(A) 錯誤❌

於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既已存在的祭祀公業,其派下員自訂規約排除女性子孫的派下員資格,未違反憲法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

依據釋字第728號解釋,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此類祭祀公業之派下員依規約定之,該等規約係設立人及其子孫之私法上結社及財產處分行為,基於私法自治原則應予尊重,尚難認與憲法性別平等保障有違。

(B) 錯誤❌

民法規定親權行使以父親為優先,已違反憲法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

依據釋字第365號解釋,民法第1089條關於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之規定,與憲法第7條男女平等原則不符,應予檢討修正。

(D) 錯誤❌

社會秩序維護法僅規定處罰意圖得利而與人姦宿者(多為女性)一方,違反平等原則。

依據釋字第666號解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罰娼不罰嫖」之規定,對於性交易行為僅處罰一方(多為女性或經濟弱勢),其差別待遇與立法目的間不具實質關聯,違反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