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我國國會之職權與運作,下列何者正確?
(A)立法院有司法院大法官之任命權
(B)有權對違法失職之內閣閣員予以彈劾
(C)在行政院之政策有違失時提請覆議
(D)對行政院頒布之法規命令有審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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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8), B(110), C(143), D(758), E(0) #3461952
統計: A(228), B(110), C(143), D(758), E(0) #3461952
詳解 (共 4 筆)
#6511273
(A)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立法院只有「同意權」。
(B) 對於政府官員的彈劾職權,依法屬於監察院。
(C) 當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等認為有重大窒礙難行時,行政院本身可提請覆議,這是行政權運作。
(D)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院確實有權審查行政院所發布的法規命令是否與母法牴觸,這是我國立法監督行政的機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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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8543
(A) 立法院有司法院大法官之任命權→大法官是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應該是同意權而非任命權)
(B) 有權對違法失職之內閣閣員予以彈劾→彈劾是監察院的職權
(C) 在行政院之政策有違失時提請覆議→覆議是行政院的職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
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
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
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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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7935
| A) | 立法院有司法院大法官之任命權 | ❌ 錯誤 | 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立法院行使的是同意權,而非主動的「任命權」。 |
| (B) | 有權對違法失職之內閣閣員予以彈劾 | ❌ 錯誤 |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監察院才是行使彈劾權的機關。立法院對行政院官員的監督是透過質詢、不信任投票等方式。 |
| (C) | 在行政院之政策有違失時提請覆議 | ❌ 錯誤 | 「覆議」的主體是行政院。行政院如認為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窒礙難行,可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在覆議程序中是被動審議的角色。 |
| (D) | 對行政院頒布之法規命令有審查權 | ✅ 正確 |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章規定,立法院對各機關發布的行政命令有審查權,審查結果可為備查、更正或廢止。 |
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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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任命權 vs. 同意權:這是常見的混淆點。「任命權」是主動選任,屬行政權範疇;立法院行使的是被動的「同意權」,是對總統提名的人選進行審查與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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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覆議的發動者:憲法賦予行政院對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尋求再次審議的權利(即覆議),以維持行政、立法兩院的權力制衡。立法院本身不能「提請」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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