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有關「行政法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屬於慈善團體,又被歸類為「第三部門」
(B)組織成員由公務員擔任,強調行政層級與紀律
(C)行政法人處理公共事務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
(D)行政法人預算之編列與執行受各級議會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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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68), C(871), D(199), E(0) #3461951
統計: A(38), B(68), C(871), D(199), E(0) #3461951
詳解 (共 8 筆)
#6502239
行政法人:不脫離公部門監督下,具有法律人格的自主組織,專責處理特定公共事務在。
與傳統政府機關相比,它們在執行面上有較高的彈性,但所涉及的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多屬事務性、技術性或行政支援性工作,例如: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家實驗研究院等。
此制度目的在於提升效能與專業性,同時維持公共利益與政府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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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選項:
(A) 行政法人屬於政府部門延伸機構,並非慈善性質的「第三部門」(第三部門是指非營利、非政府的民間組織,如基金會、社福團體)。
(B) 其成員未必是公務員,通常聘用專業人員,組織運作強調績效與專業。
(D) 行政法人雖需接受主管機關的考核與預算審核,但其預算並不直接由各級議會監督,與一般行政機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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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7517
(A)「屬於慈善團體,又被歸類為第三部門」
行政法人是公部門的一種組織形式。
「第三部門」 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
第一部門: 指政府部門
第二部門: 指營利性的企業部門
第三部門: 由非政府、非營利組織組成,旨在追求社會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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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組織成員由公務員擔任,強調行政層級與紀律」
行政法人,用聘僱制員工而非正式公務員。
組織運作比政府機關更彈性、更接近民間管理方式。
強調的是效率與專業,非官僚層級與公務人事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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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行政法人處理公共事務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
行政法人執行的是「服務性」「輔助性」的公共任務(如:教育、醫療、文化等),
但不像政府機關有行政處分、罰鍰、強制執行等權力。
例:
勞工局:可開罰雇主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協助培訓選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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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處罰、命令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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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預算之編列與執行受各級議會監督」
監督方式是由主管機關執行考核與督導,不是各級議會直接監督預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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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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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7976
(D) 行政法人預算之編列與執行受各級議會的監督 →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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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行政法人預算之編列與執行,提經董事會通過,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不受議會之直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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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2167
題目:「行政法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選項:
(A)屬於慈善團體, 又被歸類為「第三部門」-》對照說明的第1,屬公法人、非慈善團體
(B)組織成員由公務員擔任,強調行政層級與紀律-》對照說明的第2,具有人事管理自主的特性
(C)行政法人處理公共事務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 低 -》對照說明的第5,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等條件
(D)行政法人預算之編列與執行受各級議會的監督 -》對照說明的第4、6,包括國會監督、監督機關監督、審計監督及公眾監督
說明:
我國行政法人制度創設之目的,是為以新的公部門組織型態來執行公共事務,在不增加政府支出的條件下,期以有效提升營運績效與服務品質。
1、依法律而設立的公法人
行政法人是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所設立的公法人(參考行政法人法第2條第1項),並適用行政程序法、訴願法及國家賠償法。打破以往政府、民間體制上的二分法,在傳統行政機關之外,成立公法性質的法人,將不適合由行政機關及民間辦理的公共事務,改由行政法人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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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人事及財務自主性
行政機關受限於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俸給法等法令規定,不易網羅適當人才,而行政法人具有人事管理自主的特性;另在會計、財務與採購上適度鬆綁及賦予彈性,使公共事務執行更具效率。
3、強化經營責任及成本效益(企業型政府的組織型態、具彈性及效能等優點)
行政法人透過績效評鑑制度,對於執行結果予以課責,檢視符合原訂目標及施政品質,藉以強化經營責任及成本效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並於101年10月26日訂定「行政法人績效評鑑參考原則」,以利監督機關辦理行政法人績效評鑑時有所依循,確保績效評估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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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賦予一定監督機制
行政法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除給予適度彈性與自主,並課予責任及適當監督,包括國會監督、監督機關監督、審計監督及公眾監督等方式。
5、要件
5、要件
行政法人是為了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所設立的公法人。而所謂的特定公共事務,必須包括具有專業需求或是需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也不適合交由民間辦理、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等條件。(參考行政法人法第2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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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行政法人法規定
行政法人法具基準法性質,不僅規範行政法人的共通事項(包括行政法人設立、組織、運作、監督及解散等),並作為行政法人個別組織法律的導引,得於行政法人法所定基準之上,依實際需要,就其組織進一步設計,內容分6章,共計42條。
第 18 條
行政法人應訂定發展目標及計畫,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行政法人應訂定年度營運(業務)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理)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資訊摘要來源:
行政法人應訂定發展目標及計畫,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行政法人應訂定年度營運(業務)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理)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https://www.dgpa.gov.tw/mp/archive?uid=149&mid=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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