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有關我國民法侵權行為責任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不論其行為時是否有識別能力,皆應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B)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時,如法定代理人能主張其監督並未疏懈,即不負賠償責任
(C)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D)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除非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否則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統計: A(1577), B(838), C(99), D(205), E(0) #3368441
詳解 (共 9 筆)
- 依據民法第187條第1項,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是否負損害賠償責任取決於其行為時是否具有識別能力。
- 如果無識別能力,則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法定代理人仍須在其監督有疏失的情況下負責。
- 因此,並非「不論其行為時是否有識別能力,皆應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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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87 條 (法定代理人之責任) I.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II.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III.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IV.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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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88 條 (僱用人之責任) I.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II.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II.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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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89 條 (定作人之責任)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