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關於得行使原住民相關權利之主體,下列何者錯誤?
(A)原住民本人
(B)部落
(C)各原住民族
(D)原住民族委員會
統計: A(95), B(665), C(210), D(1640), E(0) #3368439
詳解 (共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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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 條 (名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住民族:係指既存於臺灣而為國家管轄內之傳統民族,包括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賽夏族、雅美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及其他自認為原住民族並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民族。 二、原住民:係指原住民族之個人。 三、原住民族地區:係指原住民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地區。 四、部落:係指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一定區域內,依其傳統規範共同生活結合而成之團體,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 五、原住民族土地:係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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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 (部落會議) I.為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發展,部落應設部落會議。部落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為公法人。 II.部落之核定、組織、部落會議之組成、決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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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的地位應理解為國家公權力的運作工具,而非獨立的法律主體: 1.行政機關不是權利義務之主體,乃基於國家公權力運作法理及憲法體系所確立。 2.行政機關作為公權力的實施者,其行為的目的在於實現國家職能,而非行使個人或機構本身的權利義務。 3.此外,行政機關的作為或不作為,均應服從法律規範,接受司法審查,顯示其性質並非私法上的權利義務主體。因此,行政機關的地位應理解為國家公權力的運作工具,而非獨立的法律主體。 |
這題考:「誰有權行使原住民相關權利的主體」,也就是法律上認可的「權利擁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