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南市鐵路東移地下化之重大交通建設,何以遭受沿線部分居民抗爭,反對臺南市政府以土地徵收方式 為之,因而要求改以土地徵用;試問兩者間之差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土地徵收之目的係爲公共事業之需要或實施國家經濟政策;土地徵用之目的則為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 設工程或因應防汛緊急需要
(B)土地徵收之對象為土地所有權;土地徵用之對象為土地使用權
(C)土地徵收原則上係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加成補償其地價;土地徵用每年之補償費,土地依徵 用公告期滿第三十日之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二十計算,土地改良物依徵收補償費百分之十計算
(D)土地徵收完成後,原權利人之土地所有權消滅;土地徵用期間經過後,原權利人得請求回復其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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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15), C(441), D(30), E(0) #2139061

詳解 (共 2 筆)

#4209880

徵收與徵用不同處

(一)目的不同:

1. 土地徵收之目的,係興辦公共事業或實施國家經濟政策,具長期性質。

2. 土地徵用則係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具短期性質。

(二)對象不同:

1. 土地徵收之對象係所有權,該所有權因徵收而消滅,歸屬需用土地人所有。

2.土地徵用之對象為使用權,所有權並未喪失,僅於徵用期間喪失使用權已。

(三)補償標準不同:

1.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建築改良物按重建價格估定;農作改良物於徵收時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

  在一年以內者,按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其逾一年者,按其種植及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之。

2.徵用之使用補償費,土地依徵用公告期滿第15日之公告土地現值10%計算,土地改良物依徵收補償費10%計算;徵用期間不足

  一年者,按月計算之;不足一月者,按日計算之。

(四)結果不同:

1.土地徵收後,權利人之所有權歸於消滅,改屬需用土地人所有。

2.土地徵用期限屆滿者,原權利人得請求回復其使用權。但徵用期間逾三年者,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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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第58條 國家因興辦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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