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警械使用條例第 6 條規定:「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此一規定乃是比例原則之具體規定
(B)由於「急迫需要」乃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認定,應先由所屬上級機關或長官對於個案進行認定
(C)警察使用槍械而擊傷民眾係屬於公法上之事實行為
(D)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得阻卻刑法上傷害罪之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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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5), B(9450), C(897), D(581), E(0) #1328384

詳解 (共 10 筆)

#2235709

都已經火燒屁股了, 怎可能還等長官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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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2050
不確定法律概念,是讓受規範之公務員可以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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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1281
這樣說我比較有概念了,難怪會說"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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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9047
B和D猶豫了很久。原來D這樣的敘述,就有阻卻違法哦!有沒有什麼比較容易判斷是否為阻卻違反的技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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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4199
樓上,這邊應該使用警械使用條例第12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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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9580
樓上,因為D有強調"依法令之行為",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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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5443
依刑法21條依法令的行為,不罰警察在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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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9604
樓上,C不用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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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8138

C選項:個人認為偏向是事後開槍完,司法去審查該員警之開槍行為是否有合於急迫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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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0155
關於C 警察人員依《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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