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意思表示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意思表示有瑕疵時,以表意人無過失為限,得撤回意思表示
(B)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得以對話方式撤回
(C)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撤回之通知,若與其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生撤回之效力
(D)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者,其意思表示,因之生撤回之效力
統計: A(213), B(264), C(854), D(34), E(0) #2396910
詳解 (共 8 筆)
撤銷:廢棄有瑕疵之法律行為,得撤銷之法律行為原已發生效力, 經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後,其效力便自始無效。
撤回:對於未生效力之行為,阻止其效力發生之意思表示。
撤回與撤銷之不同,
撤銷是消滅已生效力之行為,
撤回係對於未生效力之行為所為。
第九十四條(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第九十五條(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達到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關於意思表示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只要是 相對人 了解 或 通知達到,就不能在撤回了。
(A)意思表示有瑕疵時,以表意人無過失為限,得撤回意思表示(X)
第八十八條第一項(錯誤之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B)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得以對話方式撤回(X)已經生效,來不及了。
第九十四條(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法律行為生效後,得撤銷之。
法律行為未生效,才是撤回。
(C)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撤回之通知,若與其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生撤回之效力(O)
第九十五條第一項(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達到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D)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者,其意思表示,因之生撤回之效力 (X)
第九十五條第二項.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A)意思表示有瑕疵時,以表意人無過失為限,得撤回意思表示。撤銷
(B)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得以對話方式撤回。
說出去的話,如同潑出去的水,無法收回,只能撤銷
(C)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撤回之通知,若與其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生撤回之效力
(D)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者,其意思表示,因之生撤回之效力。不因之失其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
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