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何種狀況明顯違反「保密性」之原則?
(A)將未成年孩子意圖自殺的訊息告知其家長
(B)在服務對象的同意下,將其個案紀錄提供給心理師參考
(C)將未完成的個案紀錄帶回家撰寫
(D)將服務對象傷害他人之資訊告知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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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6), C(187), D(9), E(0) #1210313

詳解 (共 2 筆)

#2843416

依據台灣社會工作倫理守則,第二章中1.6規定:

社會工作師應保守業務秘密;案主縱已死亡,社工師仍須重視其隱私權利。......但有下列特殊情況時保密須受到限制

a.隱私權為案主所有,案主有權親自或透過監護人或法律代表而決定放棄時。

b.涉及有緊急的危險性,基於保護案主本人或其他第三者合法權益時。

c.社會工作師負有警告責任時。

d.社會工作師負有法律規定相關報告責任時。

e.案主有致命危險的傳染疾病時。

f.評估案主有自殺危險時。

g.案主涉及刑案時。

台灣社會工作倫理守則,第三章,3.3

社會工作的服務紀錄......服務紀錄應適當妥善保存,保護案主隱私權益及後續服務輸送。


故D,傷害他人以可能構成刑事上傷害罪來看,「將服務對象傷害他人之資訊告知警方」,為保密性原則之例外。

C「將未完成個案紀錄帶回家撰寫」,有機會給家人、親友等無關第三人知悉個案資料,原則上是不容允許帶離機機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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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3207

請問 C D該如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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