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現行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應稅之薪資所得?
(A)營利事業給付員工醫藥費
(B)參加勞保、公保及全民健保,由服務機關或事業所補助之保險費
(C)營利事業基於營業需要,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之伙食代金,每月在新臺幣 2,400 元以內者
(D)職工福利委員會所發放之職工福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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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1), B(45), C(24), D(132), E(0) #1483311

詳解 (共 7 筆)

#2140530

(補充D選項來源)釋示函令標題:職工福利會發給員工之補助費屬其他所得免予扣繳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各機關團體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職工各項補助費,如其職工福利委員會係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設立經主管機關核准有案者,應屬來自另一團體之所得,與本機關發給之補助不同,可不列入本機關薪資所得扣繳;惟各該職工福利委員會應將發給補助費之資料送稽徵機關,並提示各領取補助費人於辨理結算申報時,將所領各項補助費,列入其他所得申報。各該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員工之獎學金、結婚、生育、死亡、住院等補助費,除其所發給員工及其子女獎助學金如係以在校之學業及操行成績為一定條件者,得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免納所得稅無扣繳問題外,其餘各項補助費於發給時可免予扣繳;但應將發給之資料抄送稽徵機關備查。各領取補助費人應於年度結算申報時,將受領補助費列入其他所得申報(財政部67/12/26台財稅第3850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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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1999
(C)自104年1月1日起,非屬航運業或...
(共 10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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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2017
(B)財政部65/08/23 台財稅第3...
(共 6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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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0580
(B)由營利事業負擔之勞保、公保、健保保費,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C)營利事業給付員工之伙食費,每月2,400元限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D)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的福利金,屬於「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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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1244
《營利事業發給員工之醫藥補助屬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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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5900
D是其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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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7963

C

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在下列標準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一般營利事業列支標準:
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起最高以新臺幣3,000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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