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現行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營利所得?
(A)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B)股利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
(C)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
(D)個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及養護、療養院(所)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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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357), C(11), D(84), E(0) #1483312

詳解 (共 2 筆)

#1555858

可扣抵稅額要先加進去,最後再扣除
(D)是其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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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1624
所得稅法 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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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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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其他法人出資者所獲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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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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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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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所得:個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及養護、療養院(所)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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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11 條
本法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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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555628
未解鎖
A 為: 第五類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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