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現行產業創新條例對於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之課稅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於交付股票日,按標的股票之時價,以半數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B)於可處分日,按標的股票之時價,以半數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C)按面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時價超過面額的部分,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
(D)於取得股票年度按時價課稅,於一定額度內,得選擇全數延緩至取得年度次年起之第 5 年課稅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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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26), C(75), D(195), E(29) #1483323
統計: A(26), B(26), C(75), D(195), E(29) #1483323
詳解 (共 6 筆)
#1572115
第 19-1 條
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於取得股票當年度按時價計算全年
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總額內,其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所得,得選擇全數
延緩至取得年度次年起之第五年課徵所得稅,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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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9799
產業創新條例§19-1
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於取得股票當年度或可處分日年度按時價計算全年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總額內之股票,得選擇免予計入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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